《人民司法》2011和2013年婚姻家庭案例裁判要旨精选9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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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2)民四(民)重字第2号 二审 :(2013)沪二中民二(民) 字第248 号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权没有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出资。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共有性质不同,分割方法迥异,法院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前应先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物权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的规定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生效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质不明时,物权法生效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其共有性 不明时,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推定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换言之,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2. 未尽赡养义务可构成继承权瑕疵(人民司法第2013年18期)
【案号】一审:(2010)甬镇民初字第 968 号
【机构】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子女之间达成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案号】一审:(2012)石大民初字第 2161 号 二审:(2013)石民终字第 254-1 号 (2013)石民终字第 254-2 号
【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应结合当事人陈述,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或者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分别作出判决,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 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形确定赔偿数额。 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一审(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6055号 二审:(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1号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分割共同经营企业的本质是对营业的分割,营业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认定,可参照分割企业的营业价值酌定。由于竞业禁止条款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域、行业、补偿等方面。
【案号】一审:(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 3745 号 二审:(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2498 号
【机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7. 善意取得他人离婚后无证房产的认定(人民司法第2011年18期)
【案号】一审:(2008)怀民初第00629号 再审:(2009)怀民再初字第03960号
【机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交易、善意取得,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其中一方将另一方所有的暂时性无证房产转让给他人,他人可否善意取得该房产,则未具体规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当结合本案房产产权证暂时不能取得之特性予以综合考量。
【案号】一审:(2011)沙法少民初字第86号
【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对未成年继子女来说,继父母与生父母既可约定继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也可约定解除抚养义务。但不能约定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
9. 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人民司法第2011年22期)
【案号】一审:(2010)赤民一初字第180号 二审:(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机构】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房产登记公示是认定房产权属甚至是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重要依据,但对基于家庭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产生的共有,有时真正权属与房产证登记可能不尽一致,分割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通常情况下按投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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